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建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公开突发环保事件信息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突发环保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曾引发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镇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焘说,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草案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被申请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汪光焘强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此作了规定,但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如应对突发事件时,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