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

 

中农水协现代管业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称协会)现代管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章程》《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各类管道生产企业、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相关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依法办事,规范运行,加强服务,行业自律等要求,围绕我国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发展对现代管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为会员、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推动现代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重要人事、财务、制度和重大活动等须报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水利综合楼内。联系电话:010-63204411/632048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管业有关问题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管业技术、产品、管理、服务等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推介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察;

(三)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发布、转载国内外管业政策、法规、市场、研发、生产、应用及行业活动等方面的最新资讯,承接相关咨询和宣传推广服务;

(四)组织制定、发布管业技术、产品及工程建设与管理团体标准,跟踪了解标准的应用情况;

(五)组织研发、引进和示范推广管业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六)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会员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

(七)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积极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纠纷;

(八)推进管业品牌建设,在会员内部组织开展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评估、评级或推介活动,发布相关报告;

(九) 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任务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委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加入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奉公、守法,拥护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关心现代管业发展,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诺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享受优待;

(三)同等条件下,有承担或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团体标准编制、课题研究的优先权;

(四)在技术协作、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五)优先获得专委会有关成果、刊物、资料等;

(六)对专委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约;

(二)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行业调研,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专委会设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和秘书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聘请顾问等。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专委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增补或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决定专委会换届等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常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履行会员大会的部分职能,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委会每届任期3年,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常委(包括负责人)应当在专委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专长和较大影响力,经所在单位推荐,专委会提名,报协会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在届中履行会员大会的部分职能;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专委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八)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的权利:

(一)常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任或常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还可由常委提议召开临时常委会。

常委会须由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专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报告、财务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按规定报批;

(二)落实专委会各项决议、各项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四)负责专委会文件起草、往来文件的收发和存档;

(五)协调专委会各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

(六)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专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主任主持专委会全面工作,对会员大会和协会负总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秘书长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负责人和常委一并提名,同时产生,任期与常委会相同。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专委会会员大会、常委会、主任会和主任办公会;

(二)组织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专委会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开展;

(四)审核专委会重要文件和大额财务收支;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组、专家组组长,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兼职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主任委托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交付协会的会费;

(二)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收费和服务收入;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专委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必要的自身建设,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专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不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置专委会会计账簿,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专委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专委会名义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专委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年未交纳会费的,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参加年会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常委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年未交纳会费的,免去其常委单位资格,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未参加常委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委单位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凡与《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