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水协现代管业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称协会)现代管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称专委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章程》《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各类管道生产企业、上下游企业、配套企业,相关科研单位、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依法办事,规范运行,加强服务,行业自律”等要求,围绕我国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发展对现代管业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为会员、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提供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推动现代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重要人事、财务、制度和重大活动等须报协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北口水利综合楼内。联系电话:010-63204411/632048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管业有关问题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国内外管业技术、产品、管理、服务等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推介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考察;
(三)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发布、转载国内外管业政策、法规、市场、研发、生产、应用及行业活动等方面的最新资讯,承接相关咨询和宣传推广服务;
(四)组织制定、发布管业技术、产品及工程建设与管理团体标准,跟踪了解标准的应用情况;
(五)组织研发、引进和示范推广管业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六)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会员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
(七)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积极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纠纷;
(八)推进管业品牌建设,在会员内部组织开展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评估、评级或推介活动,发布相关报告;
(九) 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任务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委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加入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奉公、守法,拥护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关心现代管业发展,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诺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等享受优待;
(三)同等条件下,有承担或参与专委会组织的团体标准编制、课题研究的优先权;
(四)在技术协作、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五)优先获得专委会有关成果、刊物、资料等;
(六)对专委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约;
(二)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行业调研,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专委会设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和秘书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聘请顾问等。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专委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三)选举、增补或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决定专委会换届等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常委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履行会员大会的部分职能,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委会每届任期3年,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常委(包括负责人)应当在专委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专长和较大影响力,经所在单位推荐,专委会提名,报协会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在届中履行会员大会的部分职能;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领导和监督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专委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八)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的权利:
(一)常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任或常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还可由常委提议召开临时常委会。
常委会须由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专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收支报告、财务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按规定报批;
(二)落实专委会各项决议、各项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向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开展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四)负责专委会文件起草、往来文件的收发和存档;
(五)协调专委会各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
(六)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专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主任主持专委会全面工作,对会员大会和协会负总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主任委托,代行主任职责。秘书长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负责人和常委一并提名,同时产生,任期与常委会相同。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召开专委会会员大会、常委会、主任会和主任办公会;
(二)组织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专委会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开展;
(四)审核专委会重要文件和大额财务收支;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组、专家组组长,报主任办公会批准;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兼职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完成主任委托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交付协会的会费;
(二)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收费和服务收入;
(三)符合有关规定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专委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及必要的自身建设,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专委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不设银行账户,其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置专委会会计账簿,实行独立核算。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专委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专委会名义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专委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年未交纳会费的,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参加年会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常委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年未交纳会费的,免去其常委单位资格,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未参加常委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委单位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中凡与《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