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现代管业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代管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各类管道、管件及管材生产和配套企业,相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按照自愿原则组成的专业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依法办事,规范运行,加强服务,行业自律”的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围绕我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发展的需求,为专委会会员搭建一个交流、合作、服务和自律的专门平台,推动现代管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重要人事、财务、制度和重大活动等须报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各类管道及相关设备在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应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二)加强与国外同行业的交往,组织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国际会议、展览会等;
(三)组织编制和宣贯有关标准,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管理、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
(四)组织研发、引进和示范推广有关管业用于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
(五)不定期组织研讨交流活动,为委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
(六)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推广各类管道产品和相关设备,促进相关技术和产品在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工程中的推广应用;
(七)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八)适时组织专家对工程应用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鉴定,维护用户、生产企业及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积极反映委员的诉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分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加入专委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奉公、守法,拥护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热心现代管业发展,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承诺履行委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委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专委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专委会秘书处初审,常委会审核通过;
(三)委员按年度分类别缴纳会费;
(四)专委会颁发委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平等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有承担编制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课题研究的优先权;
(四)在技术协作、人才培训、成果转让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五)优先获得专委会有关成果、刊物、资料等;
(六)对专委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规约;
(二)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行业调研,及时、准确地向专委会提供所需资料;
(五)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专委会设委员全体会议(简称委员全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和秘书处。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聘请顾问等。
第五章 委员全会
第十一条 委员全会是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决定专委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增补或罢免专委会常委单位;
(五)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全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委员全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常委会
第十三条 常委会是委员全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全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对委员全会负责。常委会人数最多不超过全体委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委员单位。
第十四条 常委应当在专委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专长和较大影响力,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委员全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有关精神和委员全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委员全会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常委;
(三)筹备召开委员全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委员全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专委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八)决定新会员的吸收和会员除名;
(九)决定专家组专家和专委会顾问的聘请;
(十)决定或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委的权利:
(一)常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各项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任或常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七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须由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还可由常委提议召开临时常委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职能是:
(一)落实委员全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计划、财务收支报告、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
(四)协调各工作组、专家组开展工作;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专委会负责人包括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书长1名。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协会秘书处和专委会共同推荐,报协会审核同意,由专委会决定聘任。
负责人任职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人任期与常委会相同,主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根据需要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三)检查各类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委员全会、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列席常委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组、专家组组长;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兼职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九章 经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三)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根据协会授权代表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收入,收取的会费、捐赠收入属于协会所有,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的经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专委会规定,用于与专委会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协会会计报表。
第十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专委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评定后,以专委会名义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专委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或其言行给专委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可劝其退会,或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委员单位无特殊情况1年未缴纳会费的,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未参加年会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常委单位无特殊情况1年未缴纳会费的,免去其常委单位资格,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未参加常委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委单位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委员全会审议通过,报协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