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0-18 15:27:49 阅读次数:107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实施与复审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是指为满足市场需要,由中农水协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第四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制定行业发展需要但市场上缺乏的标准;

(二)鼓励制定严于现行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及时吸纳科技和管理的创新成果,支持将成熟的专利融入标准;

(四)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

第五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

(二)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标准;

(三)农业节水、农村供水试验、量测、检测、检验标准;

(四)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评价标准;

(五)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质标准;

(六)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质标准;

(七)农业节水、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八)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领域其他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农水协理事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和中农水协秘书处。其中,专家委员会由业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中农水协秘书处负责组建,报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中农水协理事会是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

(二)批准发布或废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三)决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标准发布之前的审查及发布之后的复审;

(二)负责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有关争议、分歧的裁定;

(三)研究和解决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中农水协秘书处是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制修订与发布、出版、实施、复审及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批准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和申请审核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

(三)承办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凡有制修订中农水协团体标准意愿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农水协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立项申请书,并提出标准初稿。

第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立项材料,由中农水协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在中农水协官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农水协发文立项,并商立项申请单位确定主编单位。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由中农水协与主编单位签订标准编制项目协议书;由主编单位组织成立编制组,报中农水协秘书处审核后负责编制。

第十三条 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经营、检测、用户等方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参与编写。

第四章  标准编制与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或SL 1《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制定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中农水协秘书处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标准。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中农水协秘书处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农水协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30天。

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一并报中农水协秘书处。

第五章  标准审查、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 中农水协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根据标准内容主要从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应不少于11人)并推选专家组组长。函审结果应填写函审结论表。

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特别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审。会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

应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和会议纪要。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审查专家组组长确认;不符合发布要求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至符合要求为止。对限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结题终止编制。

第二十二条 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经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并在中农水协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中农水协代号由“节水供水”汉语拼音的大写首字母“JSGS”构成)、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和发布年号(xxxx)组成,具体格式如下:

T/JSGS xxx—xxxx

等同采用国际(国外)标准的中农水协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格式为“T/JSGS 标准顺序号-发年号/国际(国外)标准代号:年代号”。

第二十四条 申请采用快速程序制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急需;

(二)技术或经验成熟;

(三)已按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形成了规范的标准文本(可作为送审稿)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简化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提交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附标准送审稿、说明及相关材料;

(二)中农水协秘书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标准送审稿、说明及相关材料提交中农水协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

(三)通过审查的,经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的解释权、著作权等归中农水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农水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农水协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中农水协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中农水协团体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农业节水、农村供水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5年。复审应给出适用、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条 复审结论为适用的,由中农水协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中农水协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三十二条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中农水协会长签字后发布标准作废公告,并在中农水协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七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制修订与推广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必要时,中农水协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中农水协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合规节约的原则,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专款专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农水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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